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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裁判观点:关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其他个人债权。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其将征迁补偿款用于偿还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并未挥霍,主观恶性和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选择性履行债务,既损害了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其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将征迁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了张某60万元,其供述剩余款项提现后一部分用于偿还天津的货款、另一部分偿还陈某、李某1等人债务,有张某、陈某、李某1等人证言予以印证,但是双方均称并无借条、欠条、供货单据、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上诉人作为有正常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其明知本人涉诉且名下房屋、账户被查封冻结,除了征迁补偿款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旦款项转至其本人账户,其本人无法处分,而其先是在征迁补偿协议上使用了其子刘某的账户,后又在两日之内将全部款项转出或提现,在收到征迁补偿款后亦未第一时间向法院执行部门报告财产,其选择性还款行为必然伴随个人好恶、关系亲疏等考量因素,且所偿还的个人债务并未体现存在法定优先事由。综上,上诉人置国家司法权威于不顾,既妨碍了判决的执行,又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故对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参考案例:(2023)冀96刑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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