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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否申请参与分配?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标的物应当为参与分配方案作出后即可执行到位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养老金是按月发放的,属于预期收入,并不属于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不应参与分配。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资系劳动报酬,属既得利益。养老金即退休金,是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系退休生活后的安全保障,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可执行性及分配性。如果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其他债权人取得了执行依据,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参考案例:(2024)内06执复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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