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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能否拒绝付款 案例学习

来源: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292

吴再学律师

一、案情简介

1.2013年9月7日,精诚公司与北新公司签订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约定精诚公司将神华酒店楼楼顶钢结构、澳龙广场办公楼楼顶钢结构等发包给北新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8,140,000元(不包含支撑);蓝图范围内支撑共计90吨,价格为72万元,北新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向精诚公司进行结算;北新公司应按照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纸及相关业务联系单的要求进行施工;北新公司应严格保证钢结构加工件的质量,加工产品严格验收,产品必须附全套质量检验资料。

2.案涉钢结构工程在2013年11月份完工,2014年5月26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精诚公司作出整改通知书,认定精诚公司澳龙广场1#、2#楼、公寓楼、酒店、办公楼钢结构工程存在问题。

3. 2014年9月10日,北新公司申请向精诚公司支付工程款,确认自检合格并要求精诚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2014年12月前,精诚公司将涉案楼宇主体结构及北新公司施工的全部钢结构工程的外部玻璃幕墙施工完毕。

4.退场后北新公司向精诚公司索要工程款,精诚公司以其施工的钢结构工程未通过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二、起诉过程

北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精诚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630,000元;2、判令精诚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804,896.88元;3、判令精诚公司赔偿损失272,979.20元。

精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北新公司将所施工钢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在一个月内进行修复,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不能在该期限内将钢结构工程修复至竣工验收合格,则要求解除双方于2013年9月7日签订的《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同时要求北新公司将该钢结构工程全部拆除并恢复原状;2.判令北新公司在修复并达到验收合格后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检测报告、合格证、预拼装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自检报告)。

三、审理过程主要环节

本案审理过程中,精诚公司申请对北新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质量及维修费用,申请对北新公司未施工的钢结构工程量及图纸范围内的蓝图支撑的工程量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经鉴定北新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需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依据检测数据出具加固维修施工图后再做相应的损失评估。一审法院将该鉴定结论送达北新公司、精诚公司后,北新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将书面异议送达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北新公司异议作出答复。后一审法院释明精诚公司是否委托相应鉴定单位出具相应设计图再做维修费用。精诚公司明确表示仅做维修费用评估,一审法院依法通过摇号确定评估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因无相应的设计图纸,无法评估维修费用,该评估被评估机构退回。

四、法院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北新公司已施工完成精诚公司发包的涉案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精诚公司应当支付北新公司工程款。精诚公司辩称北新公司工程未施工完毕,一审法院认为精诚公司认可在2014年12月其已将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的外挂玻璃幕墙施工完毕,精诚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证明北新公司未施工完毕的钢结构工程部分,精诚公司未对其该项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对精诚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精诚公司辩称,北新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精诚公司履行抗辩权。本案涉案的工程并非钢筋混凝土的主体基础工程,为主体基础工程外的附属钢结构工程,对钢结构工程的验收,精诚公司未出示证据证明钢结构验收有特殊行业规定,且精诚公司在未经其验收的情况下,自行在北新公司已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外添附玻璃幕墙,精诚公司实际已经接收了北新公司交付的钢结构工程,精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积极履行了验收义务,北新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精诚公司现以北新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未验收为由抗辩拒绝付款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中精诚公司的反诉请求,精诚公司已变更了原审的反诉请求,没有主张关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也没有提出进行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维修方案的申请,精诚公司要求北新公司将所施工钢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根据一审法院所委托鉴定的涉案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及已查明的事实反映,北新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故对精诚公司要求北新公司将所施工钢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诚公司反诉要求北新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检测报告、合格证、预拼装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自检报告)的诉讼请求,北新公司明确表示其可以向精诚公司交付上述资料,但要求精诚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双方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中对竣工资料的交付及交付时间、方式、内容未做明确约定,作为建设施工类案件,交付工程资料属北新公司方的义务,且北新公司亦表示可以向精诚公司交付上述竣工资料,故精诚公司要求北新公司交付竣工资料的反诉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恢复原状等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北新公司已经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外部精诚公司已经添附了玻璃幕墙,精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北新公司尚有钢结构工程未施工,从现场核实工程情况,北新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充分履行,但对涉案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北新公司所应承担的是维修责任,故精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二审法院认为,北新公司与精诚公司之间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通过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涉案工程系精诚公司向北新公司发包的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该工程系在已完工的建筑物上建造钢结构工程,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曾向精诚公司作出整改通知书,认定涉案工程增加钢结构、外墙幕墙工程未办理相关建设施工许可证。因涉案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并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新公司与精诚公司之间签订的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精诚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北新公司签订合同,在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上加建钢结构建筑,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已对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其对于无效合同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北新公司作为承包人,未审查涉案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对于无效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新公司对涉案钢结构工程已施工完毕,在北新公司与精诚公司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精诚公司在北新公司已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外添附玻璃幕墙,应当视为精诚公司擅自使用了北新公司已施工完毕的钢结构工程,精诚公司现以北新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北新公司作为涉案钢结构工程的承包人,在涉案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形下实施的施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钢结构工程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在本案诉讼之前亦未对涉案钢结构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具体数额进行确认,结合本案案情、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北新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北新公司认为精诚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涉案钢结构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主张相应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精诚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拒绝涉案钢结构工程破拆,导致无法对涉案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建设主管部门已对涉案工程作出整改通知书,在涉案工程不具备建设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现精诚公司主张北新公司继续修复涉案钢结构工程并交付相应竣工资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五、律师提示

钢结构工程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与房地产建设、铁路轨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等工程建设在合同表现形式及验收程序上有一定的差异,钢结构工程往往以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形式出现,合同约定内容通常只涉及到吨数、单价总价、工期、付款方式,在合同中对施工完后如何验收没有具体的约定,这就导致钢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方认为已经履行完供货及安装义务,采购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方则以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双方为此争议成讼。作为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方,应当保留好供材合格证明的相应证据,施工完毕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的单据等,证实已经按约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并经过验收确认;发包方则应当注意在后续施工前完成质量整改验收,明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明确质量问题和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调整款项支付方案。本案正是因为精诚公司在钢结构外进行了后续的玻璃幕墙施工,以致于被认定对钢结构工程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在法院委托鉴定中又未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出具加固维修施工图,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其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均无法确定,最终反诉请求全被驳回。

六、案件来源

《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终2368号。


作者:吴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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